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三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
第四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投资行为,防范和化解各类资金风险,使资金更好地用于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余彭年慈善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
第三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和规避风险。
第四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遵循有效性原则,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运作收益的最优化,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基金会应遵循捐赠人意愿开展增值保值投资活动。保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六条 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及《余彭年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七条 理事会对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履行决策职责:
(一)审议并确定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并确定投资管理人的选择标准;
(三)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预算,包括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金额、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对象和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结构等;
(四)检查、监督秘书处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进展;
(五)决定其他有关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基金会年度保值增值投资活动预算;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的实施;
(三)确定和监督投资管理人;
(四)在执行委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时,协助律师对受托人的背景资料、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合同、协议等进行审核;
(五)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六)了解和掌握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七)为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八)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规范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议事规则,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第三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
第十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十一条 基金会必须持有充足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较高的资产,确保待付捐赠资金按捐赠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划拨。
第四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的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 流动资金是指基金会季度预算内资金;
二、 流动资金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范围:
(一)银行存款;
(二)低风险的货币市场类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包括:稳健性或三个月以内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等。
三、 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是指发起单位捐赠的原始资金。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是指基金会年度预算内的资金以及有定向捐赠协议但不在年度支出的资金。
四、 基金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保值增值投资活动范围: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禁止以下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谨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六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谨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五章 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为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条 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必须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