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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管理制度
2018 - 03 - 13
余彭年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内部治理能力,加强基金会的制度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余彭年慈善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的法律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制定执行的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基金会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其他上级和有关机构,或须向基金会理事会上报的请示、报告和建议涉及基金会的相关重大事项,并报请给予批复、批准和指示的重要活动。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第四条 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均是重大事项报告的义务人,报告义务人应该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内容第五条 需经理事会通过后向民政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一)制定、修改章程;(二)理事会换届、登记信息变更;(三)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四)重大投资项目、资助项目、保值增值运作;(五)设立或撤销专项基金、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六)举办大型活动、庆典、研讨会、论坛;(七)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基金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八)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九)理事长和副理事长认为必须备案的重要问题。第六条 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专项基金的设立;(二)重大募捐、投资、资产变动、交易及资金往来:1、一次性募捐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活动;2、发生200万元以上的重大资产变动;3、一次性投资在20...
2022 - 09 - 06
2021年各慈善项目管理费用.pdf
2018 - 03 - 13
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余彭年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定余彭年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接受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并以该等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第四条 基金会按本制度公布的流程对专项基金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批,基金会项目管理部负责专项基金的设立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第五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最低额度均为人民币100万元。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一)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表和相关支持材料。(二)专项基金申请材料经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汇总后交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各部门同意后提交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报备立项。(三)专项基金立项完成后基金会与申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签署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起设资金到位则专项基金成立生效,并在基金会官网公布。(四)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为新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披露。第七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并遵从公序良俗且...
2024 - 07 - 15
余彭年慈善基金会2023年度审计报告完整版点击查看余彭年慈善基金会2023年度审计报告.pdf
2022 - 09 - 06
2020年各慈善项目管理费用.pdf
2016 - 04 - 26
余彭年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余彭年慈善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提高民主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促使理事和理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理事会规范运作和决策水平,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余彭年慈善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所涉及的审议议案、决策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理事会及其组成 第三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五条  根据每次会议议题的需要,理事长、副理事长可邀请相关单位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安排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等相关事务。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与出席 第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当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在理事长不能出席的特殊情况下,经其同意,可以由副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 第九条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在理事长不能召集时,提议开会的理事可共同推选召集人。 第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草案及有关文件送达所有理事及监事;临时召集的特别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一条  理事有权就会议议程提出建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2日提交。 第十二条  理事应当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